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7號原告 李玉如 原告與被告 詹憲宗詹固安詹政光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及表明請求被告返還之房屋之交易價額,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為明確之聲明(需明確表明請求被告遷讓訟爭房屋之範圍及面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原告應補繳之裁判費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明確之聲明,並查報訟爭房屋之交易價額(可提出鑑價報告,或表明一定之金額,又原告若陳報訟爭房屋之交易價額與起訴狀所附『雲林縣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或『房屋稅繳款書』核定之現值相當,亦無不可;另以上房屋總價額均可再乘以原告請求交付之比例),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所陳報之上開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至原告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書記官曾玲玲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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