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03號聲請人 陳淑如
號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素霞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⑴聲請費新臺幣500元。⑵本票原本。
⑶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⑷確認請求金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03號聲請人 陳淑如
號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素霞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⑴聲請費新臺幣500元。⑵本票原本。
⑶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⑷確認請求金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