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裁定
114年度中秩字第221號
移送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徐麗琴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3日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4014963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麗琴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4年12月6日下午5時35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櫻花路口捷運站內。
㈢行為:吸食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
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偵辦刑案資料相片。
㈢員警職務報告。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動機、行為之手段、及其對社會秩序所生之危害程度,復衡其智識程度、經濟狀況,且其違序後之態度及被移送人前曾吸食毒品等一切情狀,爰依上開規定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8條、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