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秩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裁定

114年度中秩字第221號

移送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徐麗琴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3日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4014963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麗琴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4年12月6日下午5時35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櫻花路口捷運站內。

 ㈢行為:吸食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

 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偵辦刑案資料相片。

 ㈢員警職務報告。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動機、行為之手段、及其對社會秩序所生之危害程度,復衡其智識程度、經濟狀況,且其違序後之態度及被移送人前曾吸食毒品等一切情狀,爰依上開規定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8條、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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