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84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國美華爾道夫Ⅲ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翔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聲請人之主任委員有無變更?如未變更,應提出現任主任委員仍在任期內之證明(如規約),如有變更,應由最新主任委員具狀聲明承受本件程序,並提出相關證明(如主管機關核備證明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