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9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97號

債權人 方筠琪

上列債權人方筠琪因與債務人 張正揚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方筠琪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1月30日起算之事實及法律上依據,並請提出相關文件;如無法釋明,請具狀更正利息計算期間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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