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83號上訴人 周安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育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