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小字第619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投小字第61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被   告  吳奇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92年1月20日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
眾銀行)申辦大眾MUCH使用,詎被告自93年10月起即未依約繳款
,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1萬8,957元及利息,復大眾銀行於
94年1月27日將前揭債權讓與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普羅
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再於94年8月29日再將前揭債權讓與原告
,此有大眾MUCH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債權收買請求暨債權
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大眾銀行現金卡收買帳戶近六個
月歷史交易明細資料附卷,原告依民法第474條及第477條請求被
告返還借款及利息。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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