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二二六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黃秀得法官許正順法官魏大喨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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