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二一八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台北市教育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二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聲
法官鄭玉山法官黃義豐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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