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15號原告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送達代收人 鄭家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士棋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
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3,620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付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違約金,依前揭規定滯納金、違約金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趙千淳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