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627號原告 王名鈞 被告 張煜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92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陳海寧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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