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972號聲請人 杜氏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瑞如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表明相對人林「瑞」如之正確姓名。
三、表明本票提示日。
四、本件本票金額之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請併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本件本票之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視為未記載)
五、本件請求按每日每萬元10元計算利息,逾法定最高利率(年息百分之二十)之限制,請具狀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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