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簡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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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簡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簡聲字第4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為公示送達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相對人最近有效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向相對人戶籍地送達不到之退郵信封影本」,惟本件公示送達正本已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九日寄存於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中和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法條依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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