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交簡字第8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苗交簡字第8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苗交簡字第82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世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82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潘世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第4行記載「苗栗縣苗栗市○市街000號號」更正為「苗栗縣苗栗市○市街000號」,證據部分並補充「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作為證據。
二、被告潘世明前於民國106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苗交簡字第9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7年1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故被告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本院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前因犯罪而經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能因此自我控管,不再觸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卻於執行完畢後便故意再犯本案之罪,足見被告有其特別惡性,且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再考量被告前案所犯與本案所犯之罪質相同,且依被告本案所犯情節,因累犯加重其最低本刑,尚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謂加重最低本刑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1號、第247號、第518號、第691號等判決意旨參照)。從而,本院認有必要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未論及累犯,應予補充。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酒後騎乘機車上路,衡其犯本案之原因、動機,其無適當之駕駛執照(參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見偵卷第18頁),仍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苗栗縣苗栗市○市街000號前,漠視自身安危,復罔顧公眾交通往來安全,所為實有不該,幸未發生實害;且斟酌其因行經路口未減速為警攔查而查獲,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0毫克;兼衡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8206號被告潘世明男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000號居苗栗縣○○市○○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世明於民國110年11月27日晚上7時10分許,在苗栗縣○○鄉○○路000號育達科技大學附近民宅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途經苗栗縣苗栗市○市街000號號前,為警攔查後發現其酒氣甚濃,經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晚上7時48分許,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50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㈠被告潘世明之自白。
㈡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苗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檢察官莊佳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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