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1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721號聲請人 廖麗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廖國安 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廖國安(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鄉○○村○路巷00弄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4月18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廖國安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