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易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伊烝選任辯護人陳梅欽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伊烝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呂明燕
法官陳立祥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書記官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