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6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智鴻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113年5月15日上午11時20分再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馬竹君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6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智鴻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113年5月15日上午11時20分再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