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9號聲請人即債陳菲亞務人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蘇盈伃扶助律師相對人即債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何英明相對人即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利明献相對人即債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尚瑞強相對人即債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施瑪莉相對人即債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伍維洪相對人即債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洪文興相對人即債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唐明良相對人即債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張龍根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16號裁定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新光人壽及三商美邦人壽(業經行使撤銷權)保險契約解約金,本院已請保險公司檢送解約金到院,本院併同債務人自行繳納之案款,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