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6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柬埔寨商吳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柬埔寨商吳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丙○○、丁○○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相對人即債務人柬埔寨商吳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最新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該裁定於98年2月26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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