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因侵占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520號原告恆康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洪紹恒 律師
李佩瑄 律師 陳彥蓁 律師被告鶴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詎詮 訴訟代理人 劉思吟 律師
黃旭田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2970號、第3281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劉秀君法官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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