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325號債權人 朱正仁 上列債權人朱正仁因與債務人 黃仲慶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朱正仁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仲慶(住彰化縣○○鎮○○街○○○號)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補聲請狀繕本7件,以利本院作業。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