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柒月。
理由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強盜│強盜│││執行中│執行中│執行中│├────────┼──────────┼──────────┼──────────┤│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已減為有│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5.10.16│95.9.15│95.8.4│├────────┼──────────┼──────────┼──────────┤│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5年度偵字第23209號│95年度偵字第20386號│95年度偵字第20386號│├─┬──────┼──────────┼──────────┼──────────┤││法院│臺北地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6年簡字第327號│96年上訴字第530號│96年上訴字第530號││實││││││審├──────┼──────────┼──────────┼──────────┤││判決日期│96.1.31│96.3.28│96.3.28│├─┼──────┼──────────┼──────────┼──────────┤││法院│臺北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6年簡字第327號│96年度台上字第3300號│96年度台上字第330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4.10│96.06.21│96.6.21│├─┴──────┼──────────┼──────────┼──────────┤││臺北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6年度執字第4070號(│96年度執字第10098號│96年度執字第10098號│││96執減更2032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強盜│││││執行中│││├────────┼──────────┼──────────┼──────────┤│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95.8.1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5年度偵字第20386號│││├─┬──────┼──────────┼──────────┼──────────┤││法院│台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6年上訴字第530號││││實││││││審├──────┼──────────┼──────────┼──────────┤││判決日期│96.3.28│││├─┼──────┼──────────┼──────────┼──────────┤││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6年度台上字第330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6.21│││├─┴──────┼──────────┼──────────┼──────────┤││臺中地檢││││備註│96年度執字第1009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