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9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9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9293號聲請人 林正 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彭玉梅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台端表明是否曾持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如是,請表明正確之「提示日」,並更正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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