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交付文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70號抗告人 符澤泉 即原告相對人即被告極上寓社區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曾台崇 被告 劉宥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8年度補字第570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