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70號上訴人 林秋麗 即森貿企業行上訴人就其與 許勝厚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本院99年10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85,2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885元,未經上訴人繳納,上訴人亦未為上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正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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