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10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上字第1053號上訴人顧得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孝煦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 律師被上訴人大衛美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鄞蔚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李怡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441第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0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列第二項之訴部分,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二十五,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在原審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500萬元,嗣於本院減縮聲明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50萬元(見本院卷第6頁、第34頁),依上開說明,應予准許。
二、本件上訴人主張:㈠上訴人經訴外人美國佛羅里達州NewTouchDigitalMedia
Inc.授權,取得http://www.tealit.com(下稱tealit.
com)網站台灣地區業務獨家代理,上訴人透過tealit.com網站,提供網路徵才服務,為全球點閱率最高之網站,已累積超過30萬以上單一註冊會員,最近一年頁面瀏覽量每月超過500萬人次。被上訴人於民國92年2月27日起與上訴人簽立廣告刊登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委託上訴人於tealit.com網站刊登應徵外籍教師廣告,復於93年3月19日、94年3月20日、95年3月29日續簽訂合約,合約金額分別為1萬6,700元、1萬6,700元、1萬6,700元、5萬元,並約定被上訴人不得與tealit.com成立相同網站...,否則自願負刊登費用100倍之賠償違約金。詎被上訴人於95年5月23日成立TESLExpr
ess.com網站,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復於95年6月1日於美國華盛頓州成立YOUI教育有限公司及TESLEXPRESSTRAINI
NGCENTER,並登記網址為www.TESLexpress.com。被上訴人利用與上訴人公司簽立系爭合約,大量蒐集tealit.com網站上外籍教師履歷等資訊供給附屬於被上訴人之TESLexpress.com網站使用,提供外界找尋英文教學人才,已違反系爭合約約定,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其刊登費100倍之違約金即500萬元(即50,000x100=5,000,000),履經催討,被上訴人均置之不理。
㈡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游鄞蔚於95年6月1日在美國華盛頓州成
立YOUI教育有限公司及TESLEXPRESSTRAININGCENTER英語教育師資認證學院,並登記網址為www.TESLexpress.com,由上訴人提供經由台灣駐美國西雅圖「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的美國「華盛頓州人力資源訓練與教育整合委員會」原始文件及翻譯,被上訴人在美國的「INITIALLICENSEAPPLICATION創立執照申請書」及「OWNERS/SHAREHOLDERS/TRUSTEES/MEMBERS所有人/股東/受託管理人/董事成員」等資料,均顯示被上訴人之公司負責人游鄞蔚(Carol(YINWEI),YU)為TESLEXPRESSTRAININGCENTER的百分之百(100%)持股人,且當時游鄞蔚(Carol(YINWEI),YU)同時為「David'sEnglishCenter(Taipei,Taiwan)大衛美語」的主任。此外,原始文件之「MASTERLICENSESERVICE:
REGISTRATIONSANDLICENSES專業證照服務:註冊與授權」裡,YOUI教育有限公司申請的註冊商標為「DAVID'SENGLIS
HCENTER大衛美語」及「TESLEXPRESS」。另原始文件的TESLEXPRESSTRAININGCENTER的「ABILITYTOBENEFITPOLICY入學資格政策」,其中一項政策則為「David'swillalsoneedtodoabackgroundchecksoasnottoadmitstudentswithacriminalhistory大衛美語亦將進行背景調查,不允許具有犯罪歷史的學生入學」,此種特殊入學政策,顯示此校絕非一般學校機構僅提供教育訓練,還包括日後學生就業的背景調查。上開YOUI教育有限公司及TESLEXPRESSTRAININGCENTER英語教育師資認證學院網站之聯絡人電子郵件信箱,均為游鄞蔚之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在電子郵件@後的網站david.com.tw即為大衛美語的官方網站之網址連結。
㈢被上訴人於95年3月17日委託上訴人在tealit.com一次刊登
一年的廣告費已調整為2萬5,000元,被上訴人甚至還向teal
it.com的客戶服務人員爭取一次刊登二年再加贈刊三個月的「廉價折扣」方式刊登廣告,事實上,被上訴人此時已經開始圖謀成立teslexpress.com網站,並在95年5月23日正式成立teslexpress.com,以優惠廉價之廣告及違約方式宣傳該網站,達到其最佳廣告效益,而上訴人如知悉被上訴人係藉簽立廣告刊登合約達到宣傳tealexpress.com網站之目的,絕不會同意與其簽立系爭合約。被上訴人利用tealit.com平台,向tealit.com之付費使用客戶宣傳其teslexpress.com網站對客戶提供免費服務,已經構成不公平競爭,並以此方法奪取他人辛苦獲得之成果,實屬惡劣。被上訴人宣稱teslexpress.com採免費刊登,事實上,免費刊登反而更加凸顯tealit.com採收費制的不利情境,並對tealit.com現有市場造成極大威脅。被上訴人係在欺瞞之情況下與上訴人簽訂廣告刊登合約書,並利用tealit.com網站宣傳teslexpress.com,搶奪上訴人tealit.com網站之會員和客戶。㈣被上訴人乃一營利機構,並且在台灣有多家連鎖分校,且不
斷在各個媒體宣傳以達招生效益,同理可證,被上訴人成立teslexpress.com網站也是以營利為目的,即使teslexpres
s.com初期採免費刊登策略,無非希望等到累積眾多會員和客戶數後,再採取收費制,奪取上訴人經營tealit.com網站之市場。且如以Yahoo!奇摩知識+相關搜尋tealit關鍵字,有高達180則資訊(原證9),惟如以Teslexpress關鍵字搜尋,則完全無法找到符合條件之資料(原證21)。足徵該網站係無知名度之網站,但為達快速吸收會員,即採取利用與上訴人簽立刊登廣告合約,假借tealit.com網站宣傳其teslexpress.com網站,以搶奪上訴人tealit.com網站之會員和客戶。
㈤綜上所述,兩造合約書第5條約定被上訴人不得從事與上訴
人tealit.com所經營之網路服務業務相同或類似之業務,就業顧問、人力仲介、人力派遣業務亦在禁止之列,以保障求職隱私及避免不公平競爭之情形發生。而刊登人亦不得將tealit.com網站上外籍教師之履歷資料轉供其他用途或作為商業利用。違者,刊登人應賠償一百倍刊登費之違約金。而被上訴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游鄞蔚(YinWeiYu)竟從事與上訴人所經營tealit.com之網路服務業務相同之業務,被上訴人之官方網站又將TESLexpress.com的LOGO網站名稱放在大衛美語公司商標之正右方強力宣傳及廣告,被上訴人之行為已違反雙方合約約定,並嚴重損及上訴人之權益,故上訴人依約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違約金。
㈥為此,依廣告刊登合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
人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審判決駁回其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⒈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超過250萬元,及其法定利息部分之訴,與該部分假執行聲請及命負擔該部分訴訟費用裁判均廢棄。⒉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上訴人則以:㈠被上訴人並無任何違反系爭合約第5條、第6條之情事,上訴
人指摘訴外人即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游鄞蔚在美國成立TESLEXPRESSTRAININGCENTER學校及TESLExpress.com網站,並未舉證證明,與被上訴人無關。又訴外人游鄞蔚在美國所成立之TESLEXPRESSTRAININGCENTER乃於美國設立之美語老師訓練中心,重在專業師資之教育、培訓,並未經營人才快遞業務,未從事與上訴人業務相同之仲介人才廣告。
㈡系爭TESLexpress.com網站並非附屬於被上訴人公司,且
訴外人游鄞蔚於95年6月1日在美國華盛頓州所成立之YOU教育有限公司及TESLEXPRESSTEACHINGACADEMY英語教育師資認證學院(其登記網址即為TESLexpress.com),僅為單純之英語師資培訓中心,此由上訴人所提之上證五,經由台灣駐美國西雅圖「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之美國「華盛頓州人力資源訓練與教育整合委員會」之TESLExpressTeachingACADEMY原始文件及翻譯文件第2頁闡述該校是以「teachingEnglishasaSecondLanguage」(教授英語為第二語言),並將入學資格及學校政策等記載明確,即可得證。且在上開經認證之文件中,並無TESLEXPRESSTEACHIN
GACADEMY亦將仲介外籍英語教師教學工作及仲介全世界之英語學校機構徵求外籍英語教學師資作為其業務範圍之記載,足見上訴人主張TESLEXPRESSTEACHINGACADEMY所登記之網站TESLexpress.com有從事與其相同之仲介業務,實與事實不符。
㈢況且,上訴人迄今並未舉證證明究竟有何外籍英語教師或英
語教學機構係透過系爭TESLexpress.com網站仲介而取得工作機會或徵得教學師資,僅以TESLexpress.com網站資料(即原證14)及其所提出上證5之TESLExpressTeachin
gACADEMY原始文件及翻譯,主張系爭TESLexpress.com網站確有從事與其相同之仲介業務,實有不當連結之嫌。蓋上開網站資料譯文中,僅係單純闡述TESLExpress為專業的英語教學師資訓練,及完成訓練取得英語教學證書後,將可到外國教書;而上證5之TESLExpressTeaching原始文件及翻譯,第2頁僅單純闡述TESLExpress為「學習、教學、旅遊:
獲得必要的工具與經驗,然後去開拓你的事業;教授英語為第二語言」,其入學資格政策亦僅單純載明「參加TESLExpressTeachingAcademyTESOL訓練課程/認證計畫的學生必須:至少取得相當於大學修滿兩年課程之畢業證書、若英語為學生的第二語言時,至少取得TOEFL(托福測驗:檢定非英語為母語者的英語能力考試)550分;英語為第二語言的學生同時必須通過面試,以證明其具有熟練使用英語的能力;大衛美語亦將進行背景調查,不允許具有犯罪歷史的學生入學。」何以竟可連結成可透過TESLExpress仲介在台灣等找到教學工作、其目的就是希望讓學生瞭解該機構也同時提供教學工作機會、左手向全球各地雇主收取人力仲介費並保證該校畢業生「有TESL證照+無犯罪背景」,右手向前來就學的外籍學生收取學費並保證「教育訓練+就業」的雙重營利動機云云,此實令人不解,亦證上訴人以上開網站資料及其所提出上證5之TESLExpressTeachingACADEMY原始文件及翻譯,主張系爭TESLexpress.com網站確有從事與其相同之仲介業務,實屬空泛臆測,要無可採。
㈣此外,依系爭合約約定,被上訴人刊登2年之廣告費用僅5萬
元,且自上訴人「聲稱」在96年8月間發現被上訴人有違約之情後,上訴人即全面停止刊登被上訴人公司(包括全省之其他分校)之廣告,被上訴人實為真正權益受損者。綜觀上開種種情狀,並衡諸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等因素,本件系爭合約約定以刊登費用100倍計算之違約金,顯屬過高,應予酌減至相當數額等語,資為抗辯。並對上訴人之上訴,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㈠上訴人(更名前分別為瑋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顧得文教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經訴外人美國佛羅里達州NewTouchDigi
talMediaInc.授權,取得http://www.tealit.com網站臺灣地區業務獨家代理(見原審卷第29、30頁之授權書、第31至36頁之更名登記相關資料)。
㈡被上訴人於92年2月27日起與上訴人簽立廣告刊登合約書,
委託上訴人於tealit.com網站刊登應徵外籍教師廣告,復於93年3月19日、94年3月20日、95年3月29日陸續簽訂廣告刊登合約,合約金額分別為1萬6,700元、1萬6,700元、1萬6,700元、5萬元(見原審卷第54至57頁之廣告刊登合約)。
㈢兩造於95年3月29日簽訂之廣告刊登合約,刊登期間為95年3
月29日至97年6月26日,第5條約定:「為保護求職隱私安全及避免不公平競爭,刊登人於刊登期間內,其經營之商品或服務內容,不得與tealit.com所從事之網路求才求職、外師生活協助、租屋、購物買賣、語言交換、交友等業務相同或類似,其他服務如就業顧問、人力仲介、人力派遣等業務亦為禁止,即使於廣告刊登後發生亦同。刊登人於tealit.com徵才期間所獲之履歷資料及專屬VIP查詢服務及查詢帳號密碼僅供自身徵才之用,不得擅自以無償或有償方式委託刊登人關係企業、其他第三者、就業服務業者或與刊登人相關業務之同業代為處理或負責,亦不得將履歷資料移作其他商業或非商業目的使用,且刊登人應做好安全保護,不得洩漏、複製或傳輸VIP查詢服務及查詢帳號密碼,如經發現違反本條款任一情形者,刊登人放棄抗辯負法律責任外,tealit.com將即刻終止本合約,並停刊廣告且不退費,刊登人並自願負擔刊登費用100倍之賠償違約金予tealit.com。若teali
t.com仍因此有其他損害,刊登人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見原審卷第57頁之95年3月29日廣告刊登合約)㈣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游鄞蔚於95年6月1日在美國華盛頓州成
立YOUI教育有限公司及TESLEXPRESSTRAININGCENTER英語教育師資認證學院,並登記網址為www.TESLexpress.com,上開YOUI教育有限公司及TESLEXPRESSTRAININGCENTER英語教育師資認證學院網站之聯絡人電子郵件信箱,均為游鄞蔚之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在@後之david.com.tw為大衛美語之官方網站網址(見原審卷第58至61頁之WHOIS查詢資料、第62至70頁之YOUI教育有限公司及TESLEXPRE
SSTRAININGCENTER英語教育師資認證學院美國登記原始文件及翻譯公證資料)。
㈤TESLexpress.com網站之「Wanttoteachabroad?」記載
:「TheworldisfullofopportunitiestoteachEngl
ishasaSecondLanguage(ESL).Ineverycorneroftheglobe,asthenumberofpeoplewhodesiretheopportunitiesthatcomewithEnglishfluencyincreases,so
toodoesthedemandforqualifiedESLteachers.Inma
nycountries,goodEnglishlanguageprogramsnowrequ
ireprospectiveteacherstobecertifiedinTeachingEnglishasasecondLanguage(TESL),aswellashavin
gatwo-orfour-yeardegree.Theknowledgeandtrain
ingyougainwhileearningyourcertificatefromTES
LExpressTeachingAcademywillgetyoustartedon
thepathtoanadventurouslifeteachingEnglishinexoticlocalesaroundtheworld.」,「TESLExpressTeachingAcademyoffers」記載:「ProfessionalESLTeacherTraining.Englishteachingpracticum.TESL/TESOL/TEFLcertification.GuaranteedteachingjobPlacement
inTaiwan,China,HongKong,Korea,Japan,andThailand.TeachingjobSearchAssistanceforLatinAmerica,Eur
opeandAfrica.RecruitmentforESLSchoolsworldwide.CorporateESLClassesandTraining.ESLTutoring.TESL=TeachingEnglishasaSecondLanguage.TEFL=TeachingEnglishasaForeignLanguage.TESOL=TeachingEnglish
toSpeakersofOtherLanguages.CELTA=CertificateinEnglishLanguageTeachingtoAdult.」(專業的英語教學師資訓練、英語教學學習、教授英語為第二語言/第二外語/外國語言的證書、保證找到在臺灣、香港、韓國及泰國的教學工作、協助搜尋在美洲、歐洲及非洲之教學工作、為全世界的英語學校機構招募人才、英語家教工作機會),「
JobPlacementAssistance」記載:「...TESLExpressisaffiliatedwithDavid'sEnglishCentersofTaiwan,
oneofthelargestandmostrespectedprivateadultEnglishlanguageinstitutionsinthecountry....」,「Recruiters」(人員招募)記載:「TESLExpressoffer
sfreejobpostingforschoolsseekingTESLcertifie
dandcollegeeducatedteachersaroundtheworld.
Ourstudentshavereceivedcollegedegrees,gonethroughourcomprehensivetrainingprogram,andareTESLcertified.ThestudentshavealsohadpracticalexperienceteachingESLclassesinthelocalseattlecommunity.Theyarefullypreparedandeguippedtobe
ginteachingabroad.」(TESLExpress免費提供學校刊登工作機會招募全世界有英語證照及教育程度知教師,我們的學生有大學文憑,完成我們的訓練並有英語教學證書,這些學生也有實習的經驗,已經準備好去國外教書),「Aboutus」記載:「...TheknowledgeandtrainingyougainwhileearningyourcertificatefromTESLExpressTeachingAcademywillgetyoustartedonthepathto
anadventurouslifeteachingEnglishinexoticlocal
esaroundtheworld.」(當學生在英語專業師資認證學院取得認證時其所獲得的知識和訓練將可開啟學生到異國教書之路)(見原審卷第71至79頁之TESLexpress.com網站資料)。
㈥上訴人所提TESLExpress美國登記原始文件之翻譯資料記
載「先前合作學校...校名...大衛美語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臺灣)」。被上訴人的官方網站,將TESLexpress.com的logo網站名稱放在被上訴人公司商標之正右方。(見原審卷第62至70頁之YOUI教育有限公司及學校TESLEXPRESSTRAININGCENTER之美國登記原始文件之翻譯公證資料、第86至87頁之被上訴人官方網站)。
㈦上訴人自96年8月起停止刊登被上訴人之廣告。
㈧私立大衛美語短期補習班全省有16間分校,被上訴人法定代
理人游鄞蔚係臺北市復興分校、站前分校、士林分校之負責人(見原審卷第135至137頁之大衛美語補習班網站資料、第180至182頁之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立案證書)。
五、兩造爭執事項:㈠被上訴人是否違反兩造系爭合約第5條約定應給付上訴人違約金?㈡若是,違約金應以若干為適當?就此,本院判斷如下:
㈠被上訴人是否違反兩造系爭合約第5條約定應給付上訴人違
約金?⒈經查,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95年5月23日成立TESLExp
ress.com網站,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復於95年6月1日於美國華盛頓州成立YOUI教育有限公司及TESLEXPRESSTRAININ
GCENTER,並登記網址為www.TESLexpress.com,故被上訴人利用與上訴人公司簽立系爭合約,大量蒐集tealit.com網站上外籍教師履歷等資訊供給附屬於被上訴人之TESLexpres
s.com網站使用,提供外界找尋英文教學人才,已違反系爭合約約定等情,固為被上訴人所否認,惟就上開TESLexpres
s.com網站所刊登之業務內容觀之,在其「TESLExpressTeachingAcademyoffers」網站裡,雖部分服務內容包括師資培訓,然亦包括「GuaranteedteachingJobPlacement
inTaiwan,China,HongKong,Korea,Japan,andThailand.保證找到在台灣、香港、韓國及泰國的教學工作。Teaching
JobSearchAssistanceforLatinAmerica,EuropeandAfrica.協助搜尋在南美洲、歐洲及非洲的教學工作。RecruitmentforESLSchoolsworldwide.為全世界的英語學校機構招募人才。ESLTutoring.英語家教工作機會。」等服務內容(見原審卷第71頁),故已非單純從事師資培訓。而TESLexpress.com在其網站公佈之教學工作職缺一覽表,其教學工作職缺並非均為被上訴人大衛美語或其分支機構之工作職缺,其中尚包括曾在上訴人網站刊登廣告之佳音美語學校(見原審卷第81頁);且上開網站工作職缺欄中有記載「工作職缺資訊」、「應徵聯絡資訊」等欄位,讓上網者登載相關資訊如:「JobInformation工作職缺資訊;JobTitle工作職缺名稱;CompanyName公司名稱;CompanyURL公司網址連結http://;City城市;State州;Country國家(例如美國);JobType工作類型(全職);JobDescription職缺內容描述;SalaryInformation薪資內容;Requirements條件限制;JobNotes(Notdisplayedtojobseeker)求才備註(此內容不會展示給求職的人看到);ApplyContactInformation應徵聯絡資訊;FirstName名字;LastName姓;Email電子郵件;DaytimePhone白天聯絡電話;Fax傳真;Address1地址1;Address2地址2;City城市;State州;Country國家(美國);ZipCode郵遞區號;Require
dFormat應備文件;"JobApplicationandResumewithacoverletter"含附有求職信封面的求職申請表及履歷表」等詳細求才謀職表格內容(見本院卷第124至126頁),明顯從事徵求外籍美語教學師資暨讓需求外籍師資之機構上網登錄所需職缺資訊,而與上訴人所經營之仲介服務業(見原審卷第35頁)即從事仲介外籍美語教學師資任職於台灣之英語學校機構(含美語補習班)之業務,及仲介台灣之美語學校機構(含美語補習班)徵求外籍美語教學師資仲介業務完全相同或類似。是被上訴人辯稱其法定代理人游鄞蔚於95年6月1日在美國華盛頓州成立YOUI教育有限公司及TESLEXPRES
STRAININGCENTER英語教育師資認證學院,並登記網址為
www.TESLexpress.com,僅從事美語師資培訓,並未從事美語師資仲介云云,並不可採。
⒉次查,被上訴人雖以其法定代理人游鄞蔚在美國成立TESLE
XPRESSTRAININGCENTER學校及TESLExpress.com網站,與被上訴人無關,被上訴人並無違反系爭合約第5條之約定云云置辯。惟被上訴人公司既屬法人,而法人對外行為係由其機關法定代理人等為之,則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游鄞蔚一方面以被上訴人名義與上訴人訂定系爭合約,透過聯結上訴人網站方式大量搜集tealit.com網站內外籍美語教師資訊;另一方面則以個人名義成立YOUI教育有限公司及TESLEXPRESSTRAININGCENTER英語教育師資認證學院,登記網址為
www.TESLexpress.com,並在TRAININGCENTER英語教育師資認證學院網站均以游鄞蔚之電子郵件信箱carol@david.
com.tw做為聯絡人電子郵件信箱,惟上開電子郵件信箱在@後之david.com.tw網址,則附有大衛美語之官方網站網址(見原審卷第58至61頁之WHOIS查詢資料、第62至70頁之YOUI教育有限公司及TESLEXPRESSTRAININGCENTER英語教育師資認證學院美國登記原始文件及翻譯公證資料)。被上訴人並將TESLexpress.com的logo網站名稱,放在被上訴人官方網站內,被上訴人公司商標之正右方明顯之處(見原審卷第
86、87頁之被上訴人官方網站),使進入被上訴人官方網站之人,可輕易透過點選TESLexpress.com網站免費刊登廣告,且世界各國其他具備美語教師資格者,亦可透過進入上訴人網站後,以聯結被上訴人公司網站之方式,或直接以被上訴人公司負責人游鄞蔚所留電子郵件信箱號碼,直接進入被上訴人公司官網,再點取TESLexpress.com網站進入表格欄填寫個人資歷。可見游鄞蔚係利用其擔任被上訴人公司負責人地位,另成立TESLexpress.com網站,利用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系爭合約期間,透過連結上訴人全球廣大電腦網路流量優勢之方式,達到宣傳其teslexpress.com網站目的,非但日後可利用上開網站獲得免費師資來源,更可能進而影響上訴人以tealit.com網站吸收會員與客戶之利益。故游鄞蔚上開所為,既屬執行被上訴人之業務上行為,被上訴人應為其法定代理人游鄞蔚對外所為行為負責,如有違反系爭合約第5條約定,自應依系爭合約負給付違約金之責任。
㈡若是,違約金應以若干為適當?⒈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
252條定有明文。故約定之違約金苟有過高情事,法院即得依此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並無應待至債權人請求給付後始得核減之限制。此項核減,法院得以職權為之,亦得由債務人訴請法院核減。至於是否相當,即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斟酌之標準。且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除出於債務人之自由意思,已任意給付,可認為債務人自願依約履行,不容其請求返還外,法院仍得依前開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79年台上字第1915號判例意旨參照)。
⒉依兩造簽訂之系爭合約第5條約定:「為保護求職隱私安全
及避免不公平競爭,刊登人於刊登期間內,其經營之商品或服務內容,不得與tealit.com所從事之網路求才求職、外師生活協助、租屋、購物買賣、語言交換、交友等業務相同或類似,其他服務如就業顧問、人力仲介、人力派遣等業務亦為禁止,即使於廣告刊登後發生亦同。刊登人於tealit.com徵才期間所獲之履歷資料及專屬VIP查詢服務及查詢帳號密碼僅供自身徵才之用,不得擅自以無償或有償方式委託刊登人關係企業、其他第三者、就業服務業者或與刊登人相關業務之同業代為處理或負責,亦不得將履歷資料移作其他商業或非商業目的使用,且刊登人應做好安全保護,不得洩漏、複製或傳輸VIP查詢服務及查詢帳號密碼,如經發現違反本條款任一情形者,刊登人放棄抗辯負法律責任外,tealit.com將即刻終止本合約,並停刊廣告且不退費,刊登人並自願負擔刊登費用100倍之賠償違約金予tealit.com。若teali
t.com仍因此有其他損害,刊登人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見原審卷第57頁之95年3月29日廣告刊登合約)茲被上訴人
大衛美語公司透過其負責人游鄞蔚明顯從事徵求外籍美語教學師資暨讓需求外籍師資之機構上網登錄所需職缺資訊,而與上訴人所經營之仲介服務業(見原審卷第35頁)即從事仲介外籍英語教學師資任職於台灣之英語學校機構(含英語補習班)之業務,及仲介台灣之英語學校機構(含英語補習班)徵求外籍英語教學師資仲介業務完全相同或類似,已如前述,被上訴人確已違反兩造系爭合約之約定甚明,依約應給付上訴人違約金。
⒊兩造約定如被上訴人有上開違約之情形,被上訴人大衛美語公司固應負擔刊登費用100倍之賠償違約金予tealit.com。
惟查,上訴人係資本額500萬元之公司,被上訴人資本總額則為100萬元,此有上訴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被上訴人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證(見原審卷第35頁、第53頁),兩造財力尚有差距;且被上訴人係利用其付費刊登廣告,取得可經由上訴人公司網站連結至被上訴人網站機會,另成立TESLexpress.com網站讓人免費刊登廣告或填載資料,間接影響欲刊登廣告之客戶向上訴人付費刊登廣告之意願,使上訴人有流失廣告客戶之虞;惟目前至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游鄞蔚成立之TESLexpress.com網站上網登載職缺資料者非屬巨量(見原審卷第127至144頁),上訴人在96年8月發現被上訴人有違約情形時,已全面停止刊登被上訴人(包括其他分校)之廣告,對上訴人損害程度尚屬輕微,且被上訴人公司既係免費供他人刊登廣告,縱因此衍生無形利益,然實際之獲利甚微。審酌上情,爰酌減違約金為50萬元為適當,超過部分上訴人之請求即非有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50萬元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所為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上訴意旨指摘此部分不當,聲明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予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上開不應准許部分,上訴人上訴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之上訴。上訴人就上訴改判勝訴部分,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所命給付金額未逾150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不生假執行之問題,併此敘明。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邱琦法官林玉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大衛美語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上訴。
顧得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書記官廖月女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