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4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原名 蘇進益
應受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當事人住所欄「住台中市○○路○○○號5樓之8居台中縣○○鎮○○路○○○號2樓」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台中縣○○鎮○○路○○○號2樓(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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