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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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錦城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十字弓壹支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十字弓1支,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十字弓,有該局108年12月05日桃警保字第1080080887號函與所附該局刀械檢驗工作小組工作紀錄表與檢驗工作紀錄相片各01份可稽。足認扣案十字弓1支,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為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