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506號聲請人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94年10月11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1,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民國94年9月14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13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經登記在案。
三、查相對人甲○○於民國92年5月12日向聲請人簽訂融資融卷契約書,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相對人甲○○至民國95年10月20日止,尚積欠新臺幣1,737,352元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相關資料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書記官李文政┌──────────────────────────────────────────────────────────────┐│附表:95年度拍字第50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東石鄉│栗子崙││175│旱││24│78.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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