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57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後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6月1日以法矯字第0950901721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了日期為96年6月14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4日),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源坤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