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5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5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相對人即債務人 孫齊元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孫齊元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民法第77條、第79條、第1086條第1項、第1089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孫齊元核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經查本件簽訂契約時(109年1月7日),債務人孫齊元仍為未成人,民法第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嗣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1日裁定命其補正法定代理人 孫採花 同意書之證明文件到院供參,聲請人於110年6月22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