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4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42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涂芸 聞即 涂婉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陸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3月15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
0萬元整,約定於96年3月1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8.88%計付。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96年8月9日,餘欠帳款屢經催討皆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
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放款資料。契據影本。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