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117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美心
黃馨穎 被上訴人即原告 莊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書記官吳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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