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啟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啟南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啟南(1)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94號聲請定應執行刑為3年8月確定。(2)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89號聲請定應執行刑為1年9月確定。(3)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72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454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6年9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7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江翠萍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