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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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簡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21號原告A被告 蔡東達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影像案件(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18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蕭孝如法官陳建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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