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繼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聲繼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繼字第20號聲請人 關秀芳 上列當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 關慶 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聲請人親筆簽名或蓋章之聲明繼承狀。
二、聲請人委任代理人時,委任書狀應經大陸公證機關公證及海基會認證(原委託書之內容並無委託 單祺惠 為向法院聲明繼承)。
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聲請人關秀芳大陸地區戶籍資料(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分證)。
四、被繼承人關慶及聲請人之入出境資料。
五、 陳明 聲請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關慶死亡及提出相關證據。
六、被繼承人關慶探親時間及祖譜資料。
七、被繼承人關慶與聲請人關秀芳間書信往來及可明確辨識兩造之合照照片資料正本。
八、代理人單祺惠身分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劉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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