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01號原告 吳繡如 被告 羅宜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7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朱俊瑋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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