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21號原告 徐美鳳 被告中友綠園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仁慧 住○○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2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但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並提出起訴理由狀(需附繕本1份到院)。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薏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