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52號聲請人 李秋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洪銘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聲請人應繳納1,000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四、並確認所有權人是否仍為「李秋萍」(民國109年12月17日信託登記),如所有權人仍為「李秋萍」,請具狀更正本件相對人為「李秋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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