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618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鄭翰昌
丁○○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61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4月30日下午4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
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劉紀君
朗讀案由兩造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零壹拾叁元,及其中肆仟陸佰叁拾壹
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一點四六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