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家非調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非調字第134號聲請人 許耀元 兼法定代理人 陳佳諄 相對人 潘薐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關於給付扶養費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關於請求代墊扶養費部分,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經核其標的價額為45萬3,229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共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