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字第41號
原 告 黃逸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家瑋 發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2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37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