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朴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字第41號
原   告  黃逸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家瑋 發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2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37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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