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簡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10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博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聖叡 原名 陳勝楓 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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