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109號
原 告 微風京品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至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耀明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1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