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原告 曾竹生
孟曉蓉 被告 林玉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41號過失致死案件(偵查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8606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玉蘭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判處無罪在案,是原告等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法條之意旨,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