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0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02號聲請人龍隆無塵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龍 訴訟代理人 黃成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5月1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4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4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江純慧附表:
┌─┬─────────┬─────────┬───────────┬────────┬────────┬──┐│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立衛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商業銀行南崁分│101年6月10日│15,255元│NA0二七六一九│││1│ 張振辰 │行│││0││└─┴─────────┴─────────┴───────────┴────────┴────────┴──┘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