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166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166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呂立棋
被   告  紀川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三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下同)109年6月8日向原告借款
新台幣(下同)1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限自109年6月8日起
至112年6月8日止,並約定自撥款日起,前6個月按月計息,
第7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據第三利息由勞
動部依嚴重性特殊傳染性肺炎勞工紆困貸款相關規定補貼1
年之利息,被告應自撥款日第7個月起至第12個月依前開約
定攤還本金,第13個月至第36個月攤還本金和利息,如逾期
未繳,得依法催收及追償(借據第七條第1周。如第7個月起
,積欠本金達3個月者,勞動部即停止補貼利息(借據第七條
第2項),改依借據契約第六條約定計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並得依借據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約定主張被告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償還全部借款。詎料被告未於撥款日後
第8個月,即民國110年1月8日繳付應攤還之本金,迄今已積
欠應攤還本金超過3個月,屢經催討無效。依約定,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應即償還全部借款,並自勞動部停止補貼利息
之日,即110年3月8日起計算利息及自110年4月9日起計算違
約金,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
文所示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影本、客戶往來帳
戶查詢單、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
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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