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54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原告與被告 謝正杰 等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且未記載被告謝**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伍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上開
費用,並陳報謝**之真正姓名及住所,並檢附被告謝正杰及謝**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新北市○○區○○段○○○○○號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並附起訴狀繕本2份(含證物)暨本件訴
訟所需證據陳報本院,逾期未繳納或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
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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