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抗告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翁方彬 律師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四百零六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即被告係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八日收受本院裁定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乃遲至同年五月五日始提起抗告,已逾五日期間,顯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絲鈺雲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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