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4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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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8451號債權人奧寶亞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百川 非訟代理人 何旭苓 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更正利息起算日(催告函載明應於文到三日內清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